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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7    作者:宋文亮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一般不设置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必须报学校审批。经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与财务岗位相适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年度预算方案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  学校预算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第十  学校预算一经审批,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以及其他说明,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追加支出预算须在学校财力许可范围内。

第十  财务科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加强决算的审核与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财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十九  各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校内单位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只能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规定。各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控制和审查支出情况,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业务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票据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和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按要求及时开展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他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类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各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折旧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学校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应交税费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与本会计年度效益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二级核算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进行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第六十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原《西藏藏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