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学校及各部门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学校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举办培训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务科汇总,按学校预算审批制度报学校会议审批。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七条 建立培训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举办培训前需填制《西藏藏医药大学培训审批单》(见附件1),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培训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开展培训原则上在校内或拉萨市区进行,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确需安排省外培训的,由此增加的经费开支不得突破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工作单位在培训地的学员不安排食宿。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4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上限标准控制;超过4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上限标准的6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外省(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经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3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优先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培训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务类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教学、科研等学术类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收费须事先向财务科备案,由财务科负责收取或委托举办部门代收。票据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并及时将培训费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培训费不增加培训支出的综合定额,培训费支出优先使用收取的培训费。培训费涉及缴纳税金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培训费实行一培训一结算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禁止现金结算。
第二十条 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销审批单、西藏藏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单;
(二)培训通知(含培训议程);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工作人员名单;
(四)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明细等;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授课教师名单及讲课费发放表(《西藏藏医药大学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组织部门对所经办培训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校长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西藏藏医药大学培训审批单
申请部门(盖章): 申请时间: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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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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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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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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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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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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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支出预算 |
费用类型 |
金额 |
预算说明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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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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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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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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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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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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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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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