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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7    作者:宋文亮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藏藏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缴、核算、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一)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和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 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费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 学校为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租赁费等。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七条 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等。收取的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收费立项和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变更,由财务科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立项与审批

(一)立项

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

(二)初核

财务科根据国家和区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部门提交的收费项目设立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无政策依据或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报学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执行

各收费项目的具体执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因上级收费政策变化之外,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科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财务科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收取,但须由财务科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各部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等“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收入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和退费

第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  

学生通过学校公布的缴费平台,将学费和住宿费缴入财政专户,缴费成功后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调整

学生因学籍或宿舍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变动情况表,由学校财务科调整收费标准,住宿费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

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经济困难学生,采取颁发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形式提供帮助。

学工处根据学校减免规定,将每学年减免学费的名单和金额报学校审定。

学院或其他部门提交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事项,应由财务科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清收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凡不按学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又不办理助学贷款和任何手续的学生,视为故意欠费,学生主管部门应不予学籍注册。

学校各系部对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科定期向相关系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各系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

每学年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2月、8月不计), 超过半月(含半月)按一个月计,未满半月的按半月计。

学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费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退费涉及时间计算的,以学生主管部门发布的退学文件时间为准;休学期满继续办理退学的,以学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休学文件时间计退,新生报到后尚未注册学籍的,以学生主管部门批准退学的日期计退,已缴费且在开学一周内退学的新生全额退费。

办理休学手续前已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在复学时予以冲抵,如与现所在班级收费标准有差额的,多退少补。

 收费公示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公告栏、网络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予收费。

 收费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对收费情况、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