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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常见问题答疑三---暂借款业务

发布日期:2021-08-28    作者:宋文亮     点击:

1.哪些人员可作为借款责任人?

在职在编职工可作为借款责任人。借款人是经费负责人本人,由所在单位领导审签。

2.借款核销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西藏藏医药大学相关文件规定对核销时限有如下要求:
   (1)差旅费借款,应在差旅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2)购买货物、服务等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无合同约定的,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国外进口货物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3)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4)周转金借款实行定期核报,每年12月10日前归还,次年初续借。

5)其他应收及预付款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3.借款不能按时核销怎么办?

不能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核销借款的,借款人需提交借款延期结算书面申请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窗口备案。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在接到催款通知后10日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以借款人的工资性收入冲抵借款,直至借款冲抵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