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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17

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西藏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自治区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藏科发〔2020〕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思想理念,贯彻“科技强国”战略,紧密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要求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大力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西藏藏医药大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和综合研究等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重大科研决策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科研处、二级单位(处、系、部、所、中心附属医院)三级管理体制。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处、系、部、所、中心附属医院)是组织实施科研工作基层单位。

 科研处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政策与科研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对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转化、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学术交流、期刊出版、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科技统计与档案、知识产权科学普及与推广、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级单位(处、系、部、所、中心附属医院)是组织实施科研工作的基层单位。由1名部门领导分管本部门科研工作,设科研秘书1名,协助本部门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与科研相关的评审、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内容及申报条件做形式审查,统一汇总后上报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科研处按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要求,检查、督促科研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对不合格项目作出终止、撤、更改和处罚等处理。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统一审核横向技术开发、转让以及研究项目承揽合同或协议,监督检查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协调合作各方的关系,并根据具体要求组织、配合验收和进行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项目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核算并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进行开支,项目完成后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具体开支与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与科技推广类成果,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等。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学术理论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观点、方法和理论上应具有创新性,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影响和推动作用;应用技术、科技推广类成果应有创造性和应用性,技术成熟,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评审与鉴定等具体事宜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学校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其具体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及应用转化。凡由我校个人或团队通过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含著作、论文、专利等)推广及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等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学术刊物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是展示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窗口,是从事对外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阵地。学术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突出学术性、创新性以及我校的学科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刊物实行主编负责制,编委会对办刊质量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

 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引导全校师生建立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必须加强科研行为管理,具体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管理规范》执行。

 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年终考核要求,每年年底对我校各部门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评估由学校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科研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由学校及时公示,并对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