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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25

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高效科学地使用科研经费,维护科研秩序,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434 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藏财研﹝2017﹞2号)、《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获得经费渠道的不同,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指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种。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二条 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为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法人职责;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分工领导责任。在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由科研处、财务科、纪检部门监督管理科研工作中与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的事务。

第三条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科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来源、类型和额度,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开展科研绩效考核;配合财务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协同财务督促固定资产科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二)财务科: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及时通知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到款情况并负责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及时办理项目结账事宜。

(三)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控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内使用经费情况,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条 二级单位监管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包括系、处(部)、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附属医院等,负责监督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为科研项目(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督促项目(课题)进度和预算执行。

第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责任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课题)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课题)组应设立科研经费秘书,在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科研处、财务科办理科研经费相关事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须对测算依据做细化和简要说明。

(三)支出预算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预算总额未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提供测算依据;超过10%,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四)除特殊规定外,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咨询学校科研处据实编制。

(五)支出预算中的间接费用总额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间接费用由财务科统一编制;其他纵向项目有明确预算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编制,没有明确预算规定的参照本条前述办法执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由出资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财务科协商编制。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确认,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合同规定或委托方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支出项目以研究需要和经费来源单位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购置和处置。支付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的,还须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1 万元(含1万元)以上材料费的列支应提供合同(含清单)和发票;5 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材料费的列支应提供三方询价、合同(含清单)、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测试费的列支应提供合同和发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学术会议、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咨询和协调会以及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等。

1.差旅费报销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在国(境)内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照相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执行;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出差的学生及项目聘用人员,可以参照教职工执行相关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标准;因参加会议需列支的差旅费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及邀请函;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在野外或偏远地区进行考察、调研等特殊情况产生的食宿费用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报销,交通费用据实补贴。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项目组提供相关说明,并由三名以上成员签字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租车费、租船费。科研项目在野外工作调研期间需租用车辆、船只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正式、合法的合同(协议)。

3.燃油费和路桥费。项目研究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个人车辆开展调研业务。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所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三人以上签字后据实报销,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4.在野外或偏远地区(一般指县级以下地区)进行考察、调研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无法取得住宿费支出票据的,按最新出台的《西藏藏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部门准假的日历天数实行包干发放。放假期间考察、调研的需报请科研处审批通过。凡参与项目考察和外出调研的人员均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会议费的支出手续要完备, 应提供会议预算、会议时间 会议天数、会议地点、参加人员等信息。

6.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且须附签字,不得代签代领。

7.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邮寄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项目查新、翻译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大宗专业资料、专用软件和数据库等的购置支出应有预算批复和购置合同,并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2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

3.凡是从项目中购置的图书资料,项目结题时一律上缴学校图书馆统一管理。

4.通讯费包含网络费、专业通讯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参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和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不得将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列入本支出项目。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劳务费支出的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支付标准、本人签字以及科研处签章等。

2.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 劳务费标准为:

1)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标准800元/人/月;

2)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标准:1000元/人/月;

3)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标准:1200元/人/月;

4)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后、访问学者标准:1400元/人/月。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1.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

2.专家咨询费的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技术职称、咨询方式、咨询时间、咨询天数、支付标准、本人签字以及科研处签章等。

3.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以会议形式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1500元/人/天、其他人员800-1000元/人/天,第一天和第二天按此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按此标准的50%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200元/人/次,其他人员8 0-100元/人/次。

4.专家讲座费的开支标准

1)高层次人才每半天不超过 3000 元;

2)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2000 元;

3)博士、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每半天不超过 1000 元;

4)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600 元;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本项费用涉及日常办公耗材的,无论金额大小,需附购置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章。若为超市购买的,须附购物小票。以上各项支出中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项目中有多个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管理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

(一)所有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科审核,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转拨。

(二)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复任务书(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财务科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四)外拨经费支出应取得对方单位合法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规定: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立项单位经费管理规定允许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处、财务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科核查科研经费项目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程序的要求

(一)科研人员报销科研经费时,应提供经费到账立项申请表、经批复的预算书或合同书、报销清单以及相关发票或票据。

(二)报销清单上需有报销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其他按学校财务内控标准执行。

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报销科目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西藏藏医药大学”。

2.上一年度的票据原则上必须在下一年6月30日之前报销。

(三)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细则,审核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拒绝或经补齐相关手续后再报销。财务人员按相应支付方式给予报销。

(四)科研经费报销的支付方式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学校根据财政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非在册的师生员工)的相关费用、发生在确无刷卡条件的边远地区的支出、单项3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收付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决算和结账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科研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留由学校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该项目后续研究工作的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学校统筹到科研管理费中。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或项目主管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于项目通过验收后正常工作日三个月内到财务科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部门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必要时在学校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组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处、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