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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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费收支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高校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学费收缴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加强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学费、培养费、住宿费,为叙述方便,以下统称学费。收费严格按西藏自治区教委审批的标准,并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执行,学费均按学年度收取,并使用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章  部门权限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财务科是学生学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费用的收取;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作为本专科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财务科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配合财务科做好新生的收费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部作为研究生学籍主管部门,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新生的收费工作。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安排情况及老生住宿变动情况。

        第十条  各系部主要职责为费用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每学年末,负责向学生通知学费收缴时间、应缴标准等,提醒学生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地存入指定的账户中或上缴财务科。对于个别学生因种种原因,存在欠费问题,而人已离校的,学院应与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宿舍管理科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在一个月内代学生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科应及时更新学生缴费数据,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供系部、老师和学生查询。

       

        第十二条  学费专用收费收据是学生缴纳学费的重要凭据,各系部及班主任应告知学生票据的重要性,提醒学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三章  学生缴费的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学生收费原则上一律采取现金收费形式,也可存入指定的账户。

        十四条  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的说明,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交学院财务科。

       十五条  学生 应于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学费交财务科。

第四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缴费规定

       

        十六条  存在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按规定审批办理,并可通过勤工助学岗位等各种手段,给予资助。

        十七条  家庭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学生学费减免审批必须严格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的退费规定

        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休学、退宿手续时,应补足应交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据、学生宿舍管理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据以及缴费的收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二十一条  复学后的收费按正常在读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学,应停止其国家贷款,多缴的学费,不得退给学生本人,应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退还银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学历教育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以及普通本科生。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视学生具体情况,分别由财务科、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2012年7月6日